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

6.2.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,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,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。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 50736的规定时,可采用电供暖方式。

6.2.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,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℃。

6.2.3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,并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;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;对于其他区域,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。

6.2.4 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,应设置于幼儿活动室和寝室之外。

6.2.5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,散热器应暗装。

6.2.6 当采用电采暖时,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。

6.2.7 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,并应实现分室控温。

6.2.8 乡村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,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,并应保障环境安全。

6.2.9 托儿所、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.2.9的规定。

表6.2.9 托儿所、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

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

6.2.10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,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。

6.2.11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;

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,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.2.11-1的规定;

3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,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.2.11-2的规定。

表6.2.11-1 房间的换气次数

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

表6.2.11-2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

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

6.2.12 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、公共淋浴室、无外窗卫生间等,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,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。

6.2.13 夏热冬暖地区、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,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,且幼儿活动室、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,幼儿活动室、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。

6.2.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℃地区的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,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.2.14的规定;

表6.2.14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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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,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、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;

3 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,应设置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。

6.2.15 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,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。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。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.0m以上,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。

6.2.1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,当需要设置送风口、排风口时,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.5m。

摘自: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-2016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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